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二十)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
二、具體內容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上述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其他具體規定
1、《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2、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3、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4、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5、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一)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8、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9、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10、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1、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
12、企業研究開發費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
1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1)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 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應當按照權利和義務、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方法。
(3)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
(4)稅企雙方對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的分攤方法和金額有爭議的,如企業集團成員公司設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企業集團成員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省稅務機關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
四、備案范圍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研究開發費用,且符合上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的居民企業。
五、報送資料
匯算清繳期備案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一式兩份);
2、《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業務信息表》;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4、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5、《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6、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7、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應規定參與各方的權利與義務,費用結算、承擔、分攤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處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員單位的稅務登記號、企業名稱、詳細地址、征管稅務機關等內容);
8、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及核算情況說明;
9、無形資產成本核算說明(僅適用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情形)。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六、備案時間
納稅人在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屬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期間報送上述資料辦理備案。
七、備案有效期限
研究開發費用在當期加計扣除的話,備案有效期限為辦理備案當年度。
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備案有效期限為無形資產攤銷的有效年限。
八、備案流程
1、納稅人持上述資料向主管稅務分局備案。
2、主管稅務分局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九、申報處理
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加計扣除額(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50%)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10欄“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對于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將按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計算的攤銷額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九第15欄“四、無形資產”的第6列“本期折舊、攤銷額”的“稅收”部分。
十、享受減免稅條件說明
1、納稅人應為居民企業,其財務核算應健全,應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
2、納稅人所從事的研究開發活動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在我市來說,除國家、省、市立項項目外,其它研究開發項目需取得市科技部門鑒定意見);
3、納稅人申請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究開發費用應在以下范圍之內: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注意:《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應嚴格按格式中列明的項目歸集填寫,納稅人不得自行添加項目。
4、若該項目屬于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且符合加計扣除條件,則應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5、若該項目屬于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項目且符合加計扣除條件,則應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同時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未提供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的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6、納稅人應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同時納稅人應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7、納稅人不應存在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計入研究開發費用的情形;
8、納稅人應按規定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將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未實行專賬管理或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9、若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則納稅人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10、若企業集團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采取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的,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且該協議或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如未提供協議或合同,其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11、納稅人若從有關部門和母公司取得研究開發費專項撥款,該部分撥款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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