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十八)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
二、具體內容
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其他具體規定
(一)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價款進行稅務處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用能企業從節能服務公司接受有關資產的計稅基礎也應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有關資產的權屬轉移時,用能企業已支付的資產價款,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
(二)上述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且能夠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融資、改造(包括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等)、運行管理、人員培訓等服務的專業化節能服務公司;
2.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3.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項目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4、節能減排技術改造”類中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項目和條件;
5.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
6.節能服務公司擁有匹配的專職技術人員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項目順利實施和穩定運行的能力。
(三)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四)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備案范圍
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
五、報送資料
(一)預繳期備案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一式兩份);
2、節能服務公司法人資格、注冊資金、專職技術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員配置、單獨提供用能狀況診斷、節能項目設計等服務的說明和證明材料;
3、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復印件;
4、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技術要求的說明或證明材料;
5、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的《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復印件;
6、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09〕166號)規定項目和條件的說明或證明材料;
7、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的證明材料。
(二)匯算清繳補充報送資料:
《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核算情況表》。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六、備案時間
納稅人應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后第一個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辦理備案。同時納稅人在備案有效期限內的每個匯算清繳期報送匯算清繳補充報送資料。
納稅人當年度未及時辦理備案的,可在剩余優惠期限內的所屬納稅年度辦理備案。
七、備案有效期限
納稅人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所屬納稅年度備案,其備案有效期限為六年,項目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若納稅人當年度未及時辦理備案的,以后年度辦理備案只能享受從備案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的剩余優惠期限的優惠。
同時主管稅務分局在每個匯算清繳期需對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進行審核。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停止享受優惠,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備案流程
1、納稅人持上述資料向主管稅務分局備案。
2、主管稅務分局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九、申報處理
1、季度預繳申報
預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當期減免所得額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7欄“免稅收入”。
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減免所得額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32欄“(六)其他”。
十、享受減免稅條件說明
1、申請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節能服務公司,應滿足上述所稱“符合條件”的各項條件;
2、申請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3、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所屬納稅年度應為2011年度或以后;
4、納稅人享受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所得優惠應辦理備案手續,若存在未及時辦理備案的情況,只能自辦理備案的納稅年度起享受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5、該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應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開始計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應正確、免稅或減稅的金額應計算準確;
6、納稅人年度申報表的填報應按照國稅函〔2010〕148號文的規定,減免稅項目形成的所得不得彌補應稅項目的虧損,減免稅項目形成的虧損,不得用應稅項目的所得彌補;
7、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項目所得。節能服務公司同時從事適用不同稅收政策待遇項目的,其享受稅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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