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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十四)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

            時間:2013-10-31   作者:東莞注冊公司服務網  【原創】       閱讀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七條、第八條

            二、具體內容

            1、企業的固定資產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上述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企業外購的軟件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3、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三、備案范圍

            當年度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需對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的納稅人;外購軟件且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納稅人;需對生產設備加速折舊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四、報送資料

            (一)預繳期備案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一式兩份);

            2、屬于企業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需報送:

            (1)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2)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3、屬于外購軟件的,需報送:

            (1)外購軟件發票復印件;

            (2)外購軟件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的情況說明。

            4、屬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的,需報送: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相關證書復印件。

            (二)匯算清繳補充報送資料: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情況表》。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五、備案時間

            對于需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納稅人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報送上述資料辦理備案。同時納稅人在備案有效期限內的每個匯算清繳期報送補充報送資料。

            對于企業外購的軟件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在外購當年度或生產設備投入使用當年度報送上述資料辦理備案。同時納稅人在備案有效期限內的每個匯算清繳期報送補充報送資料。

            納稅人若在上述備案時間的當年度未辦理備案的,不得享受該項優惠,以后納稅年度也不得補辦理備案。

            六、備案有效期限

            相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有效折舊或攤銷年限

            七、備案流程

            1、納稅人持上述資料向主管稅務分局備案。

            2、主管稅務分局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八、申報處理

            1、季度預繳申報

            季度預繳申報按會計核算數據填報,不直接體現稅法上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額或無形資產加速攤銷額。

            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查賬征收納稅人按備案后確定的折舊年限和折舊額(或攤銷額)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九的相應欄目。

            九、享受減免稅條件說明

            1、納稅人申請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應屬于因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2、納稅人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其購置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應符合要求:若為新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應不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對應折舊年限的60%;若為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應不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對應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3、納稅人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其應按要求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注:主管稅務機關會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評估時,對企業采取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的使用環境和狀況進行實地核查。對不符合加速折舊規定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企業停止該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4、納稅人申請加速折舊或攤銷的軟件應為納稅人外購的軟件,應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

            5、申請生產設備加速的納稅人應認定為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6、納稅人申請加速折舊或攤銷的年限應符合要求:企業外購軟件的折舊或攤銷年限最短為2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的折舊年限最短為3年。

            十、備注

            1、申請加速折舊或攤銷的時間:納稅人應在固定資產購置開始計提折舊的當年度申請加速折舊,不得中途變更;納稅人應在購進軟件或購置生產性設備的當年度申請加速折舊或攤銷,不得中途變更。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若納稅人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則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3、對于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固定資產,若足額計提折舊后繼續使用而未進行處置(包括報廢等情形)超過12個月的,今后對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固定資產,不得再采取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

            4、適用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企業,其所屬分支機構的固定資產需采取加速折舊的,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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