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十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號)
二、具體內容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備案范圍
取得高新技術認定證書且當年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條件的納稅人。
四、報送資料
(一)預繳備案報送如下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一式兩份);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文件和認定證書復印件。
納稅人辦理預繳備案后可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有效期內的季度預繳期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二)匯繳備案報送如下資料:
1. 《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一式兩份);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書面說明:包括具體描述產品(服務),說明屬于《領域》中哪個具體項目,同時對主要產品應用的核心技術及是否擁有該技術的專利或獨占許可等進行說明;
3.《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
4.《高新技術企業匯繳備案資料之一(大專以上科技人員情況表)》;
5.《高新技術企業匯繳備案資料之二(大專以上研發人員情況表)》;
6.《高新技術企業匯繳備案資料之三(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情況表)》。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五、備案時間
納稅人辦理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備案的方式分為預繳備案和匯繳備案。
預繳備案針對季度預繳享受優惠,納稅人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有效期內只需辦理一次預繳備案,即可在其認定證書有效期內的季度預繳期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匯繳備案針對匯算清繳享受優惠,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需按規定報送資料辦理匯繳備案,方可在當年度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六、其他規定
1、享受優惠的有效期限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的有效期限為發證日期所屬當年度1月1日起計算的三年。例如:發證日期為2012年9月12日,則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有效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認定證書的有效期限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的有效期限為發證日期起計算的三年。例如:發證日期為2012年9月12日,則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有效期限為2012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2日。
3、高新技術企業復審期間的預繳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認定證書資格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若復審通過,企業可辦理備案手續,繼續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復審未通過,則由資格有效期結束的季度起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納稅人辦理預繳備案可在其認定證書有效期內的季度預繳期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納稅人辦理匯繳備案方可在當年度匯算清繳年度申報時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主管稅務分局匯算清繳期需對納稅人當年度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進行復核。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當年度停止享受該項優惠。
七、備案流程
1、納稅人持上述資料向主管稅務分局辦理預繳備案和匯繳備案。
2、對于預繳備案,主管稅務分局受理后,納稅人在季度預繳時即可享受該項優惠。對于匯繳備案,主管稅務分局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八、申報處理
1、季度預繳申報
查賬征收納稅人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12欄“減:減免所得稅額”。
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查賬征收納稅人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35欄“(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九、享受減免稅條件說明
1、納稅人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在優惠期限內;
2、納稅人應設立專賬單獨反映研發費用,核算應符合要求;
3、納稅人申請享受優惠當年度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在優惠期限內;
2、設立研發費用專賬按要求單獨核算研發費用;
3、且同時符合以下具體條件:
(1)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3)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當年度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當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當年度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注:在實際操作中,可簡化為僅核查當年度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若和納稅人對研發費用比例是否符合要求產生爭議的,可進行復核,即采用企業自認定前三個會計年度(企業實際經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至爭議當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與同期銷售收入總額之比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來判別企業當年度是否符合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條件。)
(5)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十、備注
已辦理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備案的納稅人,如果相關減免稅條件指標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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