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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七)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時間:2013-10-30   作者:東莞注冊公司服務網  【原創】       閱讀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二條

            二、具體內容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優惠政策執行期限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備案范圍

            優惠有效期內當年度取得小額貸款利息收入的金融機構企業。

            五、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一式兩份);

            2、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明細賬及匯總表復印件。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六、備案時間

            納稅人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包括預繳期)報送上述資料辦理備案。

            七、備案流程

            1、納稅人持上述資料向主管稅務分局備案。

            2、主管稅務分局受理后,納稅人即可享受該項優惠。

            注:納稅人在預繳期辦理備案時,若該項目當年度擬申報享受的累計優惠金額不確定時,可僅先報送《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年度匯算清繳時再報送其他資料。

            八、申報處理

            1、季度預繳申報

            預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減計收入額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7欄“免稅收入”。 

            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減計收入額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8欄“2、其他”。

            九、享受減免稅條件說明

            納稅人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未能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該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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