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第一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號)
二、具體內容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優惠政策執行期限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備案范圍
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
五、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一式兩份);
2、有權部門公布的轉制文化企業名單文件復印件。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六、備案時間
納稅人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包括預繳期)報送上述資料辦理備案。
七、備案流程
1、納稅人持上述資料向主管稅務分局備案。
2、主管稅務分局受理后,納稅人即可享受該項優惠。
八、申報處理
1、季度預繳申報
查賬征收納稅人將減免所得稅額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12欄“減:減免所得稅額”。
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查賬征收納稅人將減免所得稅額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38欄“(五)其他”。
九、享受減免稅條件說明
該納稅人須在相關部門下發的轉制文化企業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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