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一)實行簡易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
實行簡易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
實行簡易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由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包括預繳期,另有規定的除外)按規定報送相應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納稅人即可享受該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其他與享受優惠項目相關的資料,由納稅人留存備查。
1.債券利息收入
一、政策依據
(一)國債利息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二)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征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
(三)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
二、具體內容
(一)國債利息收入
企業的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上述所稱國債利息收入,具體是指: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企業取得的2012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上述所稱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三)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
企業持有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所稱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三、其他具體規定
1、國債利息收入確認時間:
(1)企業持有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2)企業轉讓國債,國債中包含的尚未兌付的利息收入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的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國債利息收入的計算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四、備案范圍
1、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并取得利息收入的企業,以及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國債,且其中包含的尚未兌付的利息收入的企業。
2、持有2012及以后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并取得利息收入的企業。
3、持有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并取得利息收入的企業。
五、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一式兩份)
2、《債券利息收入情況表》。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六、備案時間
納稅人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包括預繳期)報送上述資料辦理備案。
七、備案流程
1、納稅人持上述資料向主管稅務分局備案。
2、主管稅務分局受理后,納稅人即可享受該項優惠。
注:納稅人在預繳期辦理備案時,若該項目當年度擬申報享受的累計優惠金額不確定時,可僅先報送《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年度匯算清繳時再報送《債券利息收入情況表》。
八、申報處理
(一)國債利息收入
1、季度預繳申報
預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免稅收入額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7欄“免稅收入”;核定征收納稅人將免稅收入額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3欄“免稅收入”。
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免稅收入額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2欄“1、國債利息收入”;核定征收納稅人將免稅收入額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3欄“免稅收入”。
(二)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1、季度預繳申報
預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免稅收入額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7欄“免稅收入”;核定征收納稅人將免稅收入額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3欄“免稅收入”。
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免稅收入額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5欄“4、其他”;核定征收納稅人將免稅收入額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3欄“免稅收入”。
(三)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
1、季度預繳申報
預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減半收入額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7欄“免稅收入”;核定征收納稅人將減半收入額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3欄“免稅收入”。
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減半收入額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5欄“4、其他”;核定征收納稅人將減半收入額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3欄“免稅收入”。
九、享受減免稅條件說明
1、對于國債利息收入,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的國債須為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而不應包括外國政府國債及其他部門、企業發行的債券;對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的地方政府債券須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發行的債券;對于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須為2011-2013年鐵道部發行的債券。
2、對于國債利息收入,納稅人享受免稅優惠的利息收入應為持有至兌付期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或者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中包含的未兌付的利息收入。在二級市場轉讓國債獲得的轉讓收入,不得享受免稅的稅收優惠。
3、對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納稅人享受免稅優惠的利息收入應為持有至兌付期取得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
4、對于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納稅人享受減半收入優惠的利息收入應為持有至兌付期取得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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