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駐在期限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序號 | 文件、證件名稱 |
1 |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
2 | 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復印件和資信證明 |
3 | 登記證 |
4 | 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 |
5 | 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
規范要求:
1、本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的中文翻譯件。
4、同時申請多項變更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項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資信證明應提交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第2項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6、第4項應提交批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7、變更核準后,需將登記證原件交回,以換領新的登記證。
8、代表機構變更,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原駐在期限 | 變更的駐在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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