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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注冊個體工商戶登記指南

            時間:2014-12-27   作者:東莞注冊公司服務網  【原創】       閱讀

              敬告:為維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應正確履行法定義務,故在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申報個體工商戶年度檢驗之前,敬請詳細閱讀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為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提交原件的,應提交由申請人注明內容“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或本人簽字的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登記機關核對;申請人在填寫表格和準備文件時應詳細閱讀申請人須知。

            登記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申請人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

            登記事項

            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三)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名稱登記

            請參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指南》。

            開業登記

            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委托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辦理程序

            東莞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指南

            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4)《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方提交);

            (5)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6)委托代理人申請開業登記的,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或者資格證明復印件(本人簽字);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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