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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企業住所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時間:2013-08-13   作者:東莞注冊公司服務網  【原創】       閱讀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國

            (地區)企業住所變更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序號

            文件、證件名稱

            1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2

            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變更證明

            3

            登記證

            4

            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規范要求:

            1、 本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印章的中文翻譯件。

            4、同時申請多項變更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項該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6、變更核準后,需將登記證、代表證原件交回,以換領新的登記證、代表證。

            7、代表機構變更,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原企業住所

            變更的企業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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