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企業《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
東莞企業《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
審批事項 | 出版物總發行企業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主辦機構 | 廣東省新聞出版局 |
法律法規 依據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3、594號)、《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2號) |
審批范圍 和條件 | 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
辦事流程 | 申請單位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經其審核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換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外商投資審批手續。 |
申報材料 | (一)申請單位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請示文件(應載明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變更事項及理由等); |
辦結時限 | 20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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