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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個體戶、廠怎么交稅?和有限公司有什么區別?

            時間:2012-04-20   作者:東莞注冊服務網  【原創】       閱讀

            東莞市個體戶、廠怎么交稅?和有限公司有什么區別?

             

            1.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每月應按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和務會計報表等資料辦理納稅申報,按申報額計算繳納稅款;實行定期額征收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按照已經核定的定額自動從雙定戶的銀行繳稅戶中扣繳,雙定戶不需月提交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在未收到主管務機關送達的《核定定額通知書》前,應按查賬征收方式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2.對于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帳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規定的建賬標準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貨登記簿或使用稅控裝置,申請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每月通過銀行扣繳稅款。個體雙定戶的定稅詳情,請登陸東莞國稅信息網->政務公開->公開->辦稅程序-> 核定(調整)應納->查閱個體工商業戶定期定額管理的相關事項。

            3.對于申請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戶,主管分局都在核定定額之前,實地調查記錄個體戶的經營實際情況,將有關數據錄入專用的核定定軟件,運算產生定額,再由分局討論通過,并公示無異議后,由稅人簽名確定。納稅人在簽收定定額通知書之前可以向主管分局反映實情,提請重新核定;在簽名確認后,則應該按照核定定額通知書的要求按期繳納稅款。

            4.如果雙定戶當月實際經營額低于定額,按照額繳納稅款;若雙定戶實際經營額(含發票開具金額)超定額30%的,其差需在次月征收期內到主管稅務分局辦理納稅申報,逾期申報將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納稅人實際營額(含發票開具金額)超出定額但未超出30%的,可在發票核銷時辦理納稅申報,或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兩個月內到主管稅務分局辦理分月匯總申報,填報匯總申報表。

               5.雙定戶可以申請調整核定定額,填報《定期定額戶自行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文書編號:1103),報送主管國稅分局審批。又可以在定額期內向主管分局申請改為實行查賬征收,經審核納稅人記賬核算符合規的則可以改為實行查賬征收。

               6.根據《關于統一提高我省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粵國稅發[2005]32號)規定,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含上);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含以上)。個體工商戶或個人(不包括公司、企業)申經營額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即應繳增值稅稅額為零。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則按全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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