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公司國稅、地稅登記證代辦 代碼證代辦 國稅、地稅登記證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一、東莞稅務登記
1.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公司登記所需資料
1.《稅務登記表》一式二份; 2.《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一式二份; 3.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執業證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4.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6. 經營、業務場所證明(如房產證、租賃合同或預售房發票、宅基地使用證、產權人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7. 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一份; 8. 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復印件一份; 9. 總機構的國、地稅《稅務登記證》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分支機構納稅人提供); 10.關聯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一份(有關聯企業的納稅人提供); 11.外經貿批文、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外資企業提供);
東莞公司注銷稅務登記證
1.辦理期限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提供資料。納稅人辦理注銷登記時,應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并根據不同情況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股東會決議及其它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的,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布的吊銷決定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3)需要繳銷的發票; (4)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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