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稅收制度
改革開放30多年來,經過幾次較大的改革,我國稅收制度日趨完善。改革開放初期的稅制改革是以適應對外開放需要,建立涉外稅收制度為突破口的。1983年、1984年又先后分兩步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改革,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以稅收的形式固定下來。1994年,國家實施了新中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范圍最廣、成效最顯著、影響最深遠的一次稅制改革。這次改革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積極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稅制體系。2003年以來,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圍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分步實施了改革農村稅費,完善貨物和勞務稅制、所得稅制、財產稅制等一系列稅制改革和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幾經變革,目前,我國共有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煙葉稅、關稅、船舶噸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19個稅種。其中,17個稅種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由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暫停征收;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部門征收,另外,進口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也由海關部門代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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