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
一、 辦理條件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將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申報期為每月1-15日),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的部門或崗位)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 二、所需資料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匯總表》,2份(文書編號:0337)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明細表》,2份(文書編號:0338)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2.出口發票 3.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他資料,包括: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我市試行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不需提供);屬于遠期收匯的,應按照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提供遠期結匯證明 4.小規模納稅人委托出口貨物應提供的其它資料,包括: (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代理出口協議 (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復印件 (4)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或其復印件(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提供要求與上述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貨物提供要求相同)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 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按月將收齊有關出口憑證的出口貨物,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四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申報期為每月1-15日),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出口退稅業務的部門或崗位)按月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小規模納稅人出口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免稅核銷申報的貨物或雖已辦理免稅核銷申報,但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憑證的貨物,應征收增值稅。出口貨物為應稅消費品的,若小規模納稅人為生產企業,還應征收消費稅。小規模納稅人無法按規定期限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的,可在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申請免稅核銷延期申報,經核準后,可延期三個月辦理免稅核銷申報手續。
四、 辦理程序 申請人依法提出申請,主管國稅分局辦稅服務廳申報征收窗口(或分局指定窗口)受理、審核、批準(決定)。 五、 違章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文)第八條規定,凡超過免稅核銷申報期限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免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該辦法第十條所列出口貨物應征稅情況的,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征收增值稅。所列貨物為應稅消費品的,若小規模納稅人為生產企業,還應征收消費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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