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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登記指南

            時間:2015-07-29   作者:東莞注冊公司服務網  【原創】       閱讀

            登記事項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事項: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登記事項:分支機構的名稱、營業場所、業務范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姓名。

            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 直接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場所;

            (二) 郵寄、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辦理時限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名稱預先核準

            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范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的,應當在設立登記前向登記機關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并提交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全體設立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登記機關準予名稱預先核準的,出具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申請者應當以登記機關核準的名稱報送有關部門申請登記前置許可。

            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包括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可以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姓名作字號,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名稱中的行業用語應當反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或者經營特點。名稱中的組織形式應當標明 “專業合作社”字樣。名稱中不得含有“協會”、“促進會”、“聯合會”等具有社會團體性質的字樣。

            設立登記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及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住所使用證明;

            (八)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九)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經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十)登記前置許可文件(業務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的須提交)。

            住所使用證明包括:以成員自有場所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該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權使用的證明及場所的產權證明;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及場所的產權證明;因場所在農村沒有房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的,可提交場所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

            (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證明。

            變更業務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變更成員出資總額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出資成員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清單》;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還應當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注:如申請人同時申請多項變更登記,相同的文件不需重復提交。

            變更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事項,應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注:領取換發營業執照時繳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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