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辦事指南
企業登記注冊提交材料規范
A.1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此項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4、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此項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5、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此項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6、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此項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7、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資信證明應提交與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8、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和身份證明;
9、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10、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
批準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11、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A.2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
l 名稱變更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4、外國(地區)企業的資信證明;
此項為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5、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
提交批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6、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7、登記證復印件;
l 駐在場所變更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擬變更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4、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
應提交批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6、登記證復印件。
l 首席代表變更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
4、首席代表的任免職文件;
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5、首席代表的簡歷和身份證明;
6、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
應提交批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8、登記證復印件
l 業務范圍變更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應提交批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4、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5、登記證復印件
l 駐在期限有效期變更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復印件和資信證明;
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資信證明應提交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此項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4、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
應提交批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6、登記證復印件。
l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變更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外國(地區)企業名稱變更證明;
此項為該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4、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5、登記證復印件;
l 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變更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變更證明;
該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4、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5、登記證復印件;
A.3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代表機構稅務登記注銷證明;
4、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證明;
5、原批準機關同意注銷的文件(應提交批準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
)
6、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7、登記證、代表證
A.4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備案登記
l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備案應提交的文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4、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5、登記證復印件。
l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備案應提交的文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發生變動的證明文件:
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4、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5、登記證復印件
l代表備案應提交的文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
4、代表的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5、代表的簡歷;
6、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7、登記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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