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登記
設立登記
設立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參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指南》)。
辦理程序
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 → | 備齊有關表格、文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 → | 領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領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 → | 備齊有關表格、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 → | 繳納登記費,領取營業執照 |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申請人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4)合同、章程;
合同、章程需投資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蓋章的原件,應與審批部門批準的相一致。
(5)《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且內容與擬設立公司申請的相關事項吻合。
(6)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資信證明,即資本信用證明書,由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
(7)法定代表人、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符合章程的規定。
(8)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使用自有房產房的,提交屋產權證明復印件;
‚使用非自有房產的,除提交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外,還需提交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無償使用證明。
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沒有房地產管理部門證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可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無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ƒ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對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住所的條件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9)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0)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指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適用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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