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規發票在審計中的定性問題 筆者通過翻閱近幾年來的有關審計報告發現。多數項目的審計報告中,被審計單位存在著一個共性問題,亦即“入賬發票不合規”。然而,在審計事實、審計定性和處理處罰的描述中,對不合規發票的表述都比較籠統。
審計定性一般表述為:入賬發票不合規、未按規定取得發票、不合規發票入賬等。審計事實一般表述為:某某期間,會計將沒有開票日期、沒有數量單價、沒有具體品名等發票內容填寫不全。以及發票的開票日期與發票票號順序顛倒、過期作廢發票、發票內容與出票單位經營性質及內容不符等發票報銷并入賬,金額XXX元。
定性依據、處理處罰依據有的表述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的規定,處以罰款XXX元。
有的則將定性及處罰依據表述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的規定,處以罰款XXX元。
姑且不論究竟依據哪個法律法規定性及處理處罰更準確。據筆者調查發現。這些“入賬發票不合規”問題的背后。并非單純的“入賬發票不合規”問題。其中隱藏著大量的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問題。如一些被審計單位。通過種種手段取得發票后虛列支出,套取現金。設置“小金庫”,為小團體謀取不正當的利益:一些單位掌管財務審批權的個人,將個人消費發票拿到單位報銷。貪污公款:一些單位以購買福利卡、會員卡、購物卡、消費券的方式,變相發放獎金、福利、送禮等。開具辦公用品等項目發票人賬,既違反財經紀律,又造成個人少繳所得稅,并誘發嚴重的腐敗問題:一些單位為掩蓋違規違紀問題。將一些不合理開支變換成修車費用、燃油費用、微機耗材費用、會議費、培訓費等發票報銷;一些單位為配合對方偷逃稅款。接受對方提供的不合法發票甚至是白條。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一些單位為處理不合法開支,在不法人員手中購買假發票。自行填開報賬。嚴重違反國家法紀等等。以上這些問題,如果單純從表面現象看。都可以歸入“入賬發票不合規”問題之下。但其實質則不然。有些是與入賬發票不合規截然不同性質的問題。事實上被審計單位的多數上述問題。正是在“人賬發票不合規”這一寬泛問題的掩蓋下被“保護”了起來,逃避了應有的法律制裁。
二、不合規發票的內涵及危 所謂不合規發票,通常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印制、領購、開具、取得的發票。單從發票本身的合法性區分。不合規發票通常又有兩種:一種是由稅務機關印制、發售的,發票本身是合法的,只是開具、取得、使用過程中違反規定。另一種是發票本身不具合法性。如非稅務機關印制、發售的形同合法發票的假發票。私自印制的沒有稅務監制章的發票。普通收據等替代發票等等。
三、對不合規發票的處理建議 筆者認為。對審計發現的不合規發票問題,不應以表象掩蓋實質。應進一步查清情況。根據問題的實質作出恰當的審計定性和處理。
首先。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為業務內容真實的發票。如果內容真實,只是填開的內容不完整、不規范、不清楚。用章不正確等。此種情形應可按以上提到的審計報告中的通常做法進行審計定性及處理。筆者傾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有明確定性及處理處罰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進行定性和處理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定性及處理處罰依據不明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其他有關法規進行定性和處理。因為從法律的層級關系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法律層級要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法律層級。但審計實事應當具體、明確,切忌籠統表述。形成“一頂帽子共同戴”,模糊法律責任。
其次。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為偽造、變造的會計憑證。如果發票反映的為虛假的業務內容。則應定性為:偽造、變造的會計憑證。定性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規定。處理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
再次。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導致對方少繳、不繳或騙取稅款。如果導致對方少繳、不繳或騙取稅款的行為,則應定性為:入賬發票不合規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定性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處理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此外。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隱藏公款送禮,單位行賄,設置“小金庫”,貪污公款。私分國有資產。偷逃稅款等性質惡劣問題。對這些問題應依據相關法規作出不同的定性及處理。決不能僅僅依據《發票管理辦法》或《會計法》以“不合規發票人賬”作籠統定性和處理。必須對不合規發票進行深挖細究,具體剖析,做到嚴謹準確定性。使不同性質的問題得到合法的法律制裁。以避免“不合規發票人賬”成為嚴重違規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的“遮羞布”、“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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