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企業備案辦事指南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備案事項的受理范圍、受理地點、辦理依據、實施機關、辦件類型、審批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審批收費、申請人權利和義務、咨詢、辦理流程、法律救濟。
本標準適用于本省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備案事項的申辦。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DB44/T 1146 行政審批事項編碼規則
DB44/T 1147 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編寫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DB44/T 1146和DB44/T 1147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4 事項名稱和代碼
4.1 非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備案登記;編碼:10297401700694001X12440000
4.2 非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備案登記;編碼: 10297401300694001X12440000
4.3 非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備案登記;編碼: 10297402500694001X12440000
4.4 非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備案登記;編碼: 10297402900694001X12440000
4.5 非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登記;編碼: 10297404100694001X12440000
4.6 非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登記;編碼: 10297404600694001X12440000
4.7 非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備案登記;編碼: 10329000000694001X12440000
5 受理范圍
本行政許可事項適用于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 在廣東省內設立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備案登記。
6 受理地點
本行政許可事項可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大廳辦理(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57號二樓),也可通過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網址: 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
7 辦理依據
7.1 本非行政許可事項的登記、審批依據: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正)
b)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c)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d)《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
e)《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
f)《外資企業法》(2001年修正)
g)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
h)《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09年)
i)《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
j)《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修訂)
7.2 本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權限依據下列法律、法規: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正)
b)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c) 《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2002年國家工商總局令第4號)
d)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修訂)
7.3 本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條件和申請材料依據下列法律、法規: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正)
b)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c)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4年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d)《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
e)《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
f)《外資企業法》(2001年修正)
g)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年)
h)《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09年)
i)《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07年)
j)《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修訂)
8 實施機關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9 辦件類型
辦件類型屬于承諾件。
10 審批條件
本非行政許可予以批準的條件: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第11章要求。
11 申請材料
11.1 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備案登記;(見附錄A.1)
11.2 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備案登記;(見附錄A.2)
11.3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備案登記;(見附錄A.3)
11.4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備案登記;(見附錄A.4)
11.5 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登記;(見附錄A.5)
11.6 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登記;(見附錄A.6)
11.7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備案登記;(見附錄A.7)
12 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文件、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或者自收取材料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申請文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13 審批收費
備案登記不收費。
14 請人權利和義務
14.1 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a) 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有權取得本非行政許可審批;
b) 申請人享有知情權,實施機關應當將本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辦理依據、條件、時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網上公開;
c) 申請人有權要求實施機關對公開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d) 申請人在辦理本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過程中,享有咨詢、辦理進程查詢、投訴的權利;
14.2 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a) 申請人應按照第11章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b)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填寫的表格中相關人員簽字用簽字筆填寫,字跡工整、清晰;
15 咨詢
15.1 咨詢途徑
申請人可通過登記窗口、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咨詢。
咨詢地點: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57號二樓注冊大廳
咨詢電話:(020)87512345(自動語音)、 (020)87512554(人工接聽)
網絡咨詢:http://www.gdg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gsj/s61/index.html
15.2 咨詢回復
實施機關應對申請人提出的有關辦理本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咨詢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給予回復。
16 辦理流程
16.1 辦理流程圖
本非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流程如圖1、圖2所示:
圖1 企業登記注冊辦事流程圖
圖2 企業登記注冊辦事流程圖
16.2 申請
16.2.1 申請人可通過登記機關注冊大廳、網上注冊大廳兩種方式提出辦理本非行政許可的申請。
登記機關注冊大廳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57號二樓
網上注冊大廳申請網址: 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
16.2.2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符合第11章的要求。
16.3 受理
16.3.1 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后,實施機關依據第11章的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16.3.2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a)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b)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c)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憑據。
d)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16.3.3 受理或不予受理憑證。企業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16.4 辦理進程查詢
申請人可通過電話、網絡、登記窗口等方式查詢本非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進程,查詢方式與申請方式(見16.2.1)一致。
16.5 獲取辦理結果
申請人可憑相關憑據到登記機關領取有關登記證明。
17 法律救濟
17.1 投訴
申請人對本非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過程有異議的,可通過登記窗口、電話、網絡、信函等方式向實施機關進行投訴,投訴電話見附錄B。實施機關應及時回復。
申請人也可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方式向實施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進行投訴(相關信息見附錄B)。
18 表單及其填寫說明
表單按本標準第11章的規定。相關表格的下載網址為:http://www.gdgs.gov.cn/
見附錄A。
附 錄 A
(資料性附錄)
企業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A.1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備案登記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 章程備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 董事、監事、經理備案。提交有關董事、經理、監事發生變動的文件。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符合章程規定表決通過比例的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或其他批準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提交新任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件復印件。
◆ 增設分公司備案。提交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 公司清算組備案。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關于成立清算組的股東大會記錄(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加蓋公章)。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無須提交股東會決議,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的決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還應提交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
5、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關事項申請備案的適用本規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適用本規范。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不適用本規范。
2、公司備案與公司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A.2 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備案登記;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 章程備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 董事、監事、經理備案。提交有關董事、經理、監事發生變動的文件。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符合章程規定表決通過比例的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或其他批準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書面決定(加蓋公章)、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提交新任董事、監事、經理身份證件復印件。
◆ 增設分公司備案。提交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 公司清算組備案。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關于成立清算組的股東大會記錄(由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于成立清算組的書面文件(加蓋公章)。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無須提交股東會決議,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組的決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還應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還應提交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
5、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等有關事項申請備案的適用本規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清算組成員備案適用本規范。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序的,不適用本規范。
2、公司備案與公司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A.3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備案登記;
● 董事、監事、經理/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備案
(1)《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原董事、監事、經理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適用于外商投資的公司);
(4)原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適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
(5)《董事、監事、經理/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情況表》
(4)其他有關文件;
(5)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新董事、監事、經理、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符合企業章程中有關選舉、委派、指定、任命等產生方式的規定,且上述人員的任職文件中應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投資者對其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
● 分公司備案
分公司經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設立(變更名稱/注銷)登記后,公司應當在30日內向公司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
(1)《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分公司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公司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銷分公司的還需提交分公司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分公司變更名稱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稱《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和分公司變更后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備案
公司解散時,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對于外商投資的公司,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4)營業執照復印件。
● 不涉及登記事項的章程修改備案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關備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營業執照復印件。
● 境外投資者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備案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變更被授權人的,或者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4)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5)營業執照復印件。
A.4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備案登記;
● 董事、監事、經理/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備案
(1)《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原董事、監事、經理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適用于外商投資的公司);
(4)原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適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
(5)《董事、監事、經理/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情況表》
(4)其他有關文件;
(5)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新董事、監事、經理、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符合企業章程中有關選舉、委派、指定、任命等產生方式的規定,且上述人員的任職文件中應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投資者對其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
● 分公司備案
分公司經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設立(變更名稱/注銷)登記后,公司應當在30日內向公司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該分公司的備案。
(1)《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分公司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公司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4)其他材料。
撤銷分公司的還需提交分公司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分公司變更名稱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稱《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和分公司變更后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備案
公司解散時,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對于外商投資的公司,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4)營業執照復印件。
● 不涉及登記事項的章程修改備案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關備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營業執照復印件。
● 境外投資者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備案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變更被授權人的,或者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4)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5)營業執照復印件。
A.5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登記;
1、《非公司企業法人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備案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備案事項證明文件。
◆ 章程備案。提交修改后的企業法人章程或者企業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 非公司企業法人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提交(1)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轉讓的批準文件、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受讓的批準文件。(2)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與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簽署的轉讓協議(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劃轉的可不提交)。(3)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其他主管部門(出資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4)變動后的主管部門(出資人)為國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企業法人修改企業章程等事項申請備案的適用本規范。
2、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與非公司企業法人有關變更登記同時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
A.6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登記;
● 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備案
(1)《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原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適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
(4)《董事、監事、經理/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情況表》
(5)其他有關文件;
(6)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新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符合企業章程中有關選舉、委派、指定、任命等產生方式的規定,且上述人員的任職文件中應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投資者對其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
● 增設分支(辦事)機構備案
(1)《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定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5)其他材料;
(6)營業執照復印件。
● 撤銷分支(辦事)機構備案
(1)《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章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定撤銷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5)分支(辦事)機構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證明;
(6)其他材料;
(7)營業執照復印件。
A.7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備案登記;
● 分支機構備案
設立分支機構: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其他材料;
(5)營業執照復印件;
撤銷分支機構的還需提交分支機構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的,提交分支機構《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和分支機構變更后營業執照復印件。
● 外國合伙人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備案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由外國合伙人(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合伙人設立的分支機構、已加入或擬加入的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變更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4)營業執照復印件。
●清算人(變動)備案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備案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人名單;
(4)營業執照復印件。
●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合伙協議修改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備案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4)營業執照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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