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問題解答
1.為什么要辦理營業執照
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登記后,領取營業執照,取得經營資格,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個人獨資企業名稱應如何規范
個人獨資企業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管理的規定。名稱由行政區劃(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字號(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行業或企業經營特點(應當與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組織形式(廠、店、中心、經營部等,但不得使用“公司”字樣)依次組成。
例如:河源市源城區 益龍 礦產品 經營部
和平縣 欣裕 眼鏡 中心
3.個人獨資企業有哪些出資方式
個人獨資企業以個人財產出資,或者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4.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經營哪些行業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因此,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具備法人資格的行業(如拍賣、民用爆破物品、監理、旅游、物管、擔保等),個人獨資企業不得經營。對允許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經營的行業,屬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的(如餐飲、食品生產、食品銷售等),應當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后,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在經營范圍中增加前置許可項目)。
5.對辦理工商登記時提交住所證明材料有何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以自有房產作為企業住所的,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以租賃房屋作為住所的,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工業企業的住所必須是具備工業用途的房屋;服務業企業的住所一般應為商業用途的房屋,如確需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6.什么是登記前置許可
個人獨資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在辦理登記注冊前必須依法經過批準。這類經營項目即為前置許可項目,一般關系到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
經營范圍中含有前置許可項目,擬設立的,應當到當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核準,憑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有關申請材料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許可手續;已設立企業擬增加前置許可項目的,憑營業執照及有關申請材料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許可手續。在取得前置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再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設立登記或經營范圍變更登記),經工商部門登記核準后方可經營。
如: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應當先取得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先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應當先取得食品藥品主管部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應當先取得質監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等。
7.什么情況下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名稱、企業住所、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及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范圍及方式,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8.什么情況下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9.執照遺失或者毀壞了該怎么辦
營業執照遺失的,應當在其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簽署、個人獨資企業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遺失補領申請書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刊登營業執照遺失并聲明作廢公告的報紙報樣。
營業執照毀壞的,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簽署、個人獨資企業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毀壞換發申請書和《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提交被毀執照的殘存部分。
10.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什么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即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如設有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11.法律對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進行清算有何規定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上述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12.營業執照可以出租、出借、轉讓嗎
個人獨資企業有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行為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承租、受讓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收繳營業執照,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13.前置許可失效(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過期、被吊銷、被撤銷等)經營者有何風險
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1)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的;
(2)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
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繼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構成無照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工商登記申請材料上由他人代簽名有何風險
辦理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等)提交的材料中,投資人由他人代簽字的,將涉及以下問題:
(1)涉嫌提交虛假材料。辦理企業登記提交虛假材料的,登記機關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
(2)當事人的權益可能受侵害。大量實際案例表明,投資人在設立登記時隨意由他人代簽名的問題成為日后自身權益被侵害和引起企業內部經濟糾紛的隱患。
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已經發生投資人等由他人代簽字問題的,應當盡快到有關部門辦理重新確認真實簽名的手續。具體可到公證機構、筆跡鑒定機構等辦理相關證明文件,依法確認當事人的真實簽名,或者通過其他依法能夠證明、確認有關簽字、印鑒真實性的途徑辦理。
16.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能夠逃避債務等法律責任嗎
不能。個人獨資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還是應當依法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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